深圳人事外包咨询,深圳社保代理咨询,深圳社保代交,深圳劳务派遣
某公司实行标准用工制,员工小王因工作量的增加,不得不利用加班时间来完成自己的工作。在加班前,小王利用邮件向经理说明加班事宜,并请批准,部门经理答应其加班。等到发工资时,小王发现自己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出现自己的加班工资,于是小王找到部门经理追问情况,部门经理之后与人事经理一同来到会议室向小王解释,人事经理解释说,公司规章制度规定,员工在工作日延长时间的,首先予以调休,你上个月在工作日总加班时间为8H,公司将会根据你的工作情况给予你调休一天。
请问: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,小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说明公司如何合理的控制加班时间。
案例解析
本案是关于加班费所引起的纠纷,焦点是公司拿员工工作日加班时间来进行调休是否合理。
案例中小王是由于工作量无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,向经理申请加班以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,可见小王加班程序走的合情合理,并无不妥之处。
公司制度规定,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加班的,应该给予调休,可以理解为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日以外加班的优先进行调休。
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:
(一)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;
(二)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
(三)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
由此得知,调休仅限在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。员工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,不得以调休来冲抵加班时间,须支付员工在加班时间所产生的加班费用。
因此,公司规章制度即便规定‘员工在工作日加班的,应该给予调休’此项条款并进行公示,也属于无效条款。
可见,员工小王应向公司要求支付其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,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的加班费。
我司简介: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,是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。主营:社保代缴、公积金代缴、代发工资、劳务派遣,人事代理。想客户所想,急客户所急,服务至上,合作共赢是名创公司的服务宗旨,名创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解决方案。网点遍及大陆所有31省市,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,具有人事外包、社保代理、劳务派遣、业务外包、员工福利计划及猎头等核心产品与服务,致力成为网点齐全、服务高效、队伍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。截止到目前,骏伯人力集团已为数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。
欢迎来电咨询与面谈!
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
业务经理:郑先生
业务手机号:13723720589 (微信同号)
以上就是关于深圳社保外包供应,深圳社保代交,深圳社保代买,深圳劳务派遣全部的内容,关注我们,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。